“職業揹債”騙局進化:從銀行又盯上民間資金,200萬房產套出800萬!

“職業揹債”騙局進化:從銀行又盯上民間資金,200萬房產套出800萬!

近年來,一種以“徵信白戶”為目標、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的“職業揹債”騙局在全國多地蔓延房產。不法中介透過偽造材料、層層包裝,將缺乏金融知識的普通民眾變成“替罪羊”,大肆騙取銀行貸款,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面對這一新型金融“黑灰產”,國家及各地監管部門重拳出擊,去年3月,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聯合部署開展為期6個月的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叢集打擊工作房產

進入2026年,打擊力度持續加碼房產。多地金融監管局在近期釋出相關風險提示、相關案例,或與公安機關緊密協作。

“從今年的趨勢來看,監管部門對於職業揹債行為的打擊面更廣、力度更強,全鏈條打擊態勢明顯房產。年內已經有不少透過融房、融車揹債的相關人員被調查,其中不乏以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罪名被立案偵查。”廣東知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賈玉紅對第一財經說。

全國聯動房產,打擊成效顯著

去年9月和今年1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聯合釋出了兩批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職業揹債是重點打擊方向房產。諸如首批發布的10個案例中,5個案例涉及“揹債人”;第二批發布的案例中再度涉及招募“白戶”實施貸款詐騙、騙取貸款案。

為進一步整治金融非法中介亂象,今年4月,兩部門再度聯合部署開展新一輪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叢集打擊工作房產

地方層面,多地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緊密協作,形成行政稽查與刑事打擊無縫銜接的工作格局房產

今年6月,四川金融監管局聯合省公安廳開展新一輪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叢集打擊工作,針對金融“黑灰產”線上化、團伙化、隱蔽化新特徵,明確重點打擊非法助貸、職業揹債、惡意退保、資金洗白等違法業態,強化監警協同機制房產

吉林金融監管局與公安機關協同構建了“機制牽引、靶向施策、強基賦能、專班攻堅”四位一體打擊金融領域“黑灰產”工作格局房產。2026年以來,共立案查處“黑灰產”案件75起,打掉犯罪團伙3個,批捕230人,涉案金額近7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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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懷化市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系列貸款詐騙案,剷除了一條利用職業揹債人騙貸的黑灰產業鏈,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涉及貸款合同58筆,房產51套,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房產

另外,2025年以來,北京市公安局與市金融監管局密切配合,打掉了10個職業揹債犯罪團伙,依法處理犯罪嫌疑人187名房產

同時,一批警示案例被公開發布,用於提醒廣大消費者,樹立正確金融觀念房產

河北金融監管局近日釋出的《關於警惕“職業揹債人”騙局的風險提示》稱,張某受不法中介誘導,在自身無實際購車、買房需求和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卻配合非法中介偽造貸款資料,先後向多家銀行申請購車分期、按揭貸、裝修貸等貸款,累計金額達數百萬元房產。貸款獲批後,張某僅獲得少量好處費,所購車輛、房屋及貸款資金均由中介掌控。2025年起多筆貸款陸續出現逾期,張某個人徵信產生嚴重不良記錄,揹負大額債務,且面臨銀行法律訴訟。

民間資金捲入房產,操作模式出現新趨勢

在運作模式上,第一財經發現,職業揹債多為團伙作案,整個鏈條上涉及操盤手、民間資方、介紹人、揹債人等多方主體房產。介紹人負責尋找揹債人,操盤手則引入資方出資,給揹債人包裝名下資產——除房產外,可能還會註冊公司、偽造流水,之後再申請貸款。

貸款發放後,部分用於償還資方的墊資和利息,另外一部分給介紹人和揹債人,其餘部分則歸操盤手房產。通常情況下,操盤手會歸還半年到一年左右的銀行利息,隨後斷供,多數揹債人將會被起訴、執行。

比如,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金融監管局聯合釋出的一起“張某某、解某某合謀實施詐騙”的職業揹債案例中房產。張某某就充當了操盤手角色,其僱傭了顧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開設幾十家空殼公司,透過短期繳納公積金的方式包裝“徵信白戶”人員的信貸資質,並偽造材料,向多家銀行提交虛假資訊材料申領信用卡後透過POS機刷卡套現。

解某某則充當了介紹人角色,將於某某、劉某某、姜某某、彭某某等人招攬成為中介人員,四人透過各自渠道蒐集介紹“徵信白戶”人員,將資訊提供給解某某,並從中收取好處費房產。最終,張某某、解某某等人分別以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1年3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0萬元至2萬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隨著監管部門對於職業揹債鏈條打擊力度的持續加強,職業揹債的操作模式出現了幾個明顯的新趨勢房產

據賈玉紅介紹,如今,職業揹債操作模式更加隱蔽,資金來源和流向更加複雜,有不少不明真相的民間資金和房產捲入犯罪團伙的計劃中房產。此外,貸款發放後,資金流轉架構更加複雜,從形式上來看更加合規和真實,很大程度上掩蓋了實質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大幅增加了調查和定罪的難度。

賈玉紅說,比如,過去職業揹債的受害人通常是銀行,如今隨著銀行風控模型的持續升級,職業揹債就盯上了民間資方房產。有些作案團伙打著過橋貸款的名義,以高額利息誘導資方出資,拿到出資後就失聯,或是拒不履行約定清償債務。很多民間資方本身是職業放貸人,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不敢報案,甚至不敢輕易起訴追償。

部分作案團伙給揹債人包裝名下房產以達到貸款資質,賈玉紅說,其中,甚至出現一房多抵多貸的情形,同一套房子,以“借新還舊”的形式,利用時間差向多人借款房產。“一套價值200萬元的房子,最終可能套出800萬元。”賈玉紅說。

另外,賈玉紅表示,如果揹債不逃債,即揹債人主動陷入鉅額債務之中,並不會失聯,也不否認債務的存在,這會導致公安機關立案困難,受害人即使拿到勝訴判決也難以追回損失房產

法律定性房產:責任分層與“刑民交叉”難題

對於組織“職業揹債”的中介、空殼公司控制人、信用“包裝”人員,賈玉紅認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包括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洗錢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房產

但對於“職業揹債人”自身面臨的法律風險,則要區分看待房產。賈玉紅分析,從民事責任角度,揹債人作為借款合同相對人、名義借款人,要對所揹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包括本金、利息和違約責任,除非團伙其他人主動退贓填補銀行損失,否則還款責任將長期存續。

行政責任方面,揹債人除了個人徵信受到不良影響,還會面臨失信聯合懲戒、治安管理處罰等不利後果房產

刑事責任方面,揹債人也可能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房產。賈玉紅強調,判斷揹債人是“受害人”還是嫌疑人,核心在於認定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綜合判定。如果揹債人明知整套模式,明知貸款資金並無真實、合理的用途而是由各方分贓,無還款計劃,那麼就可以認定其和團伙都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當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上述上海三部門在聯合釋出的職業揹債案例中也指出,要區分認定涉案“徵信白戶”的法律責任,對於明知是犯罪仍積極配合信用卡申領、提供資金套現、車輛購買、過戶等行為的共犯,依法從嚴懲治;對於僅提供身份資訊材料,沒有參與犯罪主觀故意的人員結合案情依法從輕處理,確保寬嚴有度,罰當其罪房產

由此可以看出,打擊職業揹債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涉及金融監管、刑事司法、社會信用體系和公眾教育的綜合性難題房產。當前多地圍剿已經釋放出強烈訊號,但要從根本上遏制此類犯罪,還存在一些難點。

賈玉紅認為,其核心問題在於“刑民交叉”房產。一方面,現實中情況比較複雜,到底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刑民交叉”案件因兼具刑事違法與民事司法評價雙重屬性,其刑事追責與民事追償的邊界、順位、效力歷來是司法適用難點,這也增加了相關案件的刑事立案和追訴難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過釋出典型案例、細化監督規則等方式明確核心標準,辦案機關也需要對涉案資金真實流向進行穿透式審查,鎖定犯罪團伙非法佔有資金的主觀目的,才能刺破民事糾紛的面紗,進行刑事追責。”她說,既要貫徹落實刑法的謙抑性,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又要嚴厲打擊金融“黑灰產”犯罪,這種複雜的局面對辦案機關精細化、專業化辦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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