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交警的”案最新進展:一審判決涉事女子道歉並賠償,律師提醒:“上網曝光”不能代替法律途徑

還記得去年蘇州街頭那句全網刷屏的“我聽交警的”嗎?這場因電動車碰撞而起、憑一句冷靜回覆出圈的街頭糾紛,於近日迎來一審判決法律

據揚子晚報網8月11日報道,自稱該案全程代理律師的“法夫俗子”(網名)在社交平臺發文稱,已於8月10日收到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一審判決書法律。法院認定被告洩露他人個人資訊並發表負面言論,已構成人格權侵權,判令其向兩名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

本報記者結合代理律師披露的判決書細節,釐清網路釋出糾紛影片的法律邊界,詳解人格權侵權的認定標準與多重法律後果法律

事件

從街頭糾紛到人格權訴訟

這起引發全閘道器注的案件,始於2025年夏天的一場普通交通事故法律

據揚子晚報報道,2025年8月4日上午,蘇州街頭髮生一起電動車碰撞事件法律。網傳影片顯示,一名女子當場指責對方“你撞了人還要揍人”,被指責的小夥子反覆以“我聽交警的”予以回應;女子又說出“你是怎麼活到現在的”等言語試圖激怒對方,仍被小夥子以“我聽交警的”回應。這段對話也讓事件在網路上迅速傳播。

事發後,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女子負事故全部責任,小夥子無責法律。但該女子並未就此止步,而是將未經打碼的相關影片釋出至網路,引發大量網友圍觀、評論與轉發。2025年10月,蘇州警方對涉事女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當時,小夥子的代理律師表示,正考慮啟動民事訴訟,進一步追究對方的民事侵權責任法律

2026年8月10日晚,備註為“‘我聽交警的’案件全程代理律師”的“法夫俗子”在社交平臺發文,稱已收到蘇州市虎丘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律。法院判決涉事女子需在抖音平臺向兩名原告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釋出持續時間不少於七日,同時向兩人支付相應賠償款項。

分析

女子侵犯小夥子多項人格權

一場責任已然明確的交通事故,最終以釋出影片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落幕,這份判決也給不少抱有“誰拍影片誰有理”錯誤認知的人敲響警鐘法律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抖音平臺釋出含有原告肖像及手機號碼的影片,且釋出負面言論,已構成對原告人格權的侵害法律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濟強表示,從法律實務角度看,民法典確立的人格權體系,並非只有一項單一權利,而是一套完整的“權利保護群”法律。法條明確列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為典型人格權;同時,法條還設定兜底條款,規定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結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涉事女子的行為並非只違反某一條法律規定,而是同時侵害了原告方的三項人格權益法律

一是肖像權侵權法律。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含有其清晰可識別面部的影片公開發布至抖音平臺。依據民法典規定,肖像權侵權不再以“是否營利”作為判斷標準:只要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公開他人可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即構成侵權。本案中,被告發布影片的目的是指責、抹黑對方,顯然不屬於新聞報道、維護公共利益等合理使用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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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名譽權侵權法律。被告在影片中使用“你撞了人還要揍人”“你怎麼活到現在的”等帶有誣陷、侮辱性質的表述,且在交警已認定其本人全責的情況下仍顛倒黑白。名譽權侵權的核心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案涉影片在抖音平臺大量傳播,衍生出大量針對原告的負面評論,足以證明原告的社會評價因被告行為遭到貶損,名譽權侵權事實成立。

三是隱私權侵權法律。本案中的另一原告是小夥子的兄弟。被告發布的影片連帶暴露了小夥子兄弟的手機號碼,導致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完全被打亂,既侵害個人資訊權益,也侵害隱私權。

本案中被告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但這並不代表網路侵權的代價僅此而已法律。何濟強說,如果侵權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就可能觸犯刑法。例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答疑

遇到糾紛不要急著“發影片”

判決結果公佈後,“法夫俗子”釋出的相關帖子下已有2200餘條評論,網友圍繞判決結果、維權成本等話題展開討論法律

有網友說:“這影片是女的上傳的,這才是主要原因,女的以為誰拍影片誰有理了法律。”有網友感慨維權不易:“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男方作為受影響一方,丟了工作,還長期處於抑鬱狀態。而被告女方僅僅只是公開道歉和賠償。”也有網友表示:“賠償範疇可包含誤工費、訴訟費、律師費,該類費用法院依法可予以支援,當事人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必誇大維權成本,不必產生畏難情緒,每個人都應當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才是推進社會法治的基礎。”

遇到類似糾紛,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關紅全表示,本案的判決,其實已經給出了最明確的答案:遇到糾紛,應當依法理性維權,不能用“上網曝光”代替法律途徑法律

關紅全提出幾個維權思路法律。一是發生交通事故等糾紛時,若事故較為輕微,可友好協商解決,避免妨礙交通;若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應當第一時間報警,由執法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文書。二是切勿急於“發影片”,不要試圖藉助輿論向對方施壓,該行為很可能讓自身從受害方轉變為侵權方。三是若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應當注意留存證據,包括現場影片、聊天記錄、損失憑證等,透過協商、報警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若遭遇持續發生的網路侵權,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

從街頭一句“我聽交警的”,到法庭之上這份人格權侵權判決,該案再次明確:拍攝影片並不代表天然佔理法律。任何糾紛的解決,最終都應當迴歸法律框架。尊重他人人格權、依法理性維權,才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確路徑。

廖安泰 四川日報報業集團四川法治報記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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