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好心為侄女入學借出房產,弟弟卻聯合他人低價轉賣並過戶,法院判了

近日,記者從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瞭解一起離奇房產糾紛案,哥哥好心為侄女入學借出房產,弟弟卻聯合他人低價轉賣並過戶房產。法院最終確認哥哥為房屋真實所有權人,弟弟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過戶返還。

2018年,為幫助弟弟陳某乙的孩子順利入學,哥哥陳某甲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借”給弟弟和弟媳許某丙使用房產。雙方簽訂《贈與(借房)協議》,並約定:借房僅用於辦理入學,待孩子2024年9月入學初中後半年內,弟弟必須將房屋產權無償過戶歸還哥哥,並承擔所有稅費。為滿足房管部門過戶形式要求,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將房屋以“贈與”名義過戶至弟弟名下。

孩子順利入學後,哥哥多次催促歸還房屋,弟弟卻不配合,甚至偷偷將房屋抵押借款房產。2025年5月,哥哥無奈起訴至法院。更令人想不到的是,訴訟期間,弟弟竟與一名女子劉某丁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以40萬元的明顯低價將該市場價遠高於此的房屋轉賣,並完成過戶。哥哥緊急申請追加劉某丁為被告,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買賣合同無效並過戶返還了,並承擔相應的稅費。

庭審中,弟弟辯稱房屋是贈與,且撤銷權已過時效;而買方劉某丁則自稱合法購買,與案件無關房產。不過哥哥提交了購房憑證、稅費記錄、租賃合同等鐵證,證明自己一直是房屋的實際管理者和出租人,鑰匙始終由自己持有。此外,法庭查明:劉某丁曾與弟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其轉賬記錄顯示50萬元是支付給房屋抵押權人,而非哥哥,交易價格也遠低於市場掛牌價。兄弟二人的母親也出庭作證,證實劉某丁早已知曉房屋背景。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房產登記在弟弟名下,但《贈與(借房)協議》明確約定了借用目的和返還義務,而《贈與合同》僅為辦理過戶的形式需要,並非真實贈與意思房產。哥哥一直是房屋實際權利人,弟弟並非真實所有權人,其擅自賣房屬於無權處分。買主劉某丁與弟弟關係特殊,且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無法證明支付合理對價,結合其知情背景,不滿足“善意”要件,屬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

最終,法院確認哥哥為房屋實際所有權人;弟弟與劉某丁的買賣合同無效;劉某丁須在十五日內協助將房屋過戶回哥哥名下房產。哥哥主張的尚未發生的過戶稅費等費用,法院暫未支援。

辦案法官提醒,不動產所有權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人未經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他人房產房產。親情有溫度,法律有邊界。親屬之間更應恪守誠信,切莫利用親友信任擅自處置他人財產。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務必核實房屋真實權屬、確認交易價格合理,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若遭遇無權處分侵害自身合法權益,可透過訴訟途徑依法維權,無權處分行為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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