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明確中小學教育懲戒邊界、實施程式

8月7日,市教委官網釋出了《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 (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對教育懲戒的實施條件、教育懲戒的保障、教育懲戒的救濟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教育

根據學生學段實施不同的教育懲戒方式

《細則(試行)》細化不同學段、不同行為的分級分類懲戒標準,差異化規定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懲戒措施,明確各種不良行為的具體表現和對應懲戒層級,便於學校和教師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水平和行為性質,選擇最適宜的教育干預方式,提升教育懲戒的實效性教育

其中,針對小學1—4年級的學生,應以口頭教育、正面引導、即時糾正為主,慎用實質性懲戒措施教育。確需實施,應側重於即時性的課堂行為矯治,並第一時間與家長溝通協作。

針對小學5—6年級學生,可在強調說服教育的同時,適度適用《細則(試行)》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並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說理,幫助學生深刻認識錯誤教育

針對初中階段學生,可依法依規適用《細則(試行)》規定的各類教育懲戒措施,並強化規則教育、法治教育和責任承擔,注重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教育

針對高中階段,應側重培養學生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擔當,對違規違紀行為可依法依規實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並明確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教育

擾亂課堂秩序等七類情形教育,可實施教育懲戒

《細則(試行)》規定,學生如果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或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吸菸(包括電子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有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有打罵同學、老師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透過網路等方式對老師、同學等他人進行辱罵、誹謗、人身攻擊等侵害行為;或者欺凌同學,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透過肢體、語言、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雙方力量明顯不對等的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以及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教育

同時,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教育懲戒教育。需要注意的是,教師應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當場實施。實施後,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如果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等教育懲戒教育

針對小學5—6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等教育懲戒教育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教育。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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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不能有超出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等

與此同時,學校、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變相體罰、“連坐”等被明令禁止教育。《細則(試行)》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不能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不能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不能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或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教師也不能無客觀事實依據,主要基於個人情感傾向(如厭惡、偏見等)而實施懲戒;或在處理情節基本相同的多個違規事件時,無合理解釋而對特定學生作出明顯不同的處理,構成不公正對待的教育。或者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

此外,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對學生的關愛、幫扶與關係修復,視情況引導學生向被影響方致歉、協商彌補損失、參與共同活動等,以修復社會關係教育。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儘可能瞭解學生的身心狀態,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並鼓勵班級同學予以接納和支援。

教育懲戒的規則與實踐將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公共必修課

在保障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方面,《細則(試行)》明確表示,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髮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育。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規定實施教育懲戒,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學校應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

教育懲戒需要家長的配合教育。《細則(試行)》規定,學校、教師及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家庭教育指導,重視家校協作,透過多種途徑向家長宣傳、解讀教育懲戒的政策法規與教育理念,明確家校責任,使家長理解、支援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

家長應當依法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並承擔相應的家庭教育責任教育。對於學校依法作出的教育懲戒決定,家長應當配合執行。

保障教師正確實施教育懲戒,《細則(試行)》提出,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育懲戒的規則與實踐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公共必修課;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育懲戒的規則與實踐納入新入職教師培訓教育。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此外,《細則(試行)》提出,對於學生和家長認為不當的教育懲戒,學生和家長也可以提出申訴教育。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德育幹部、駐校社工、法治副校長等校內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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