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後申請仲裁,不滿同事幫公司出庭作證,當眾向其吐口水,警方:行政拘留三日;法院:具有相應職權、事實與法律依據,程式合法

因糾紛心生不滿,向證人吐口水洩憤,這類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後果法律。8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案例。

2024年5月,傅某與同事張某作為勞動仲裁案證人在某仲裁庭出庭作證法律。庭審結束後,案件當事人丁某碰到在隔壁房間等候的傅某和張某,因情緒激動,丁某向傅某臉上吐了口水。傅某隨即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024年6月,公安機關對丁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處罰決定書),其中載明:公安機關查明丁某於2024年5月某日“有向人吐口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對丁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法律

丁某不服,訴稱其並未侮辱他人,且無直接證據證實其實施了吐口水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書法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傅某到派出所報案稱其被他人“吐口水”法律。隨後,派出所分別對傅某、張某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傅某稱,當時剛開完庭,前同事丁某認為其幫公司出庭作證,“就說我真噁心……之類的話,並且直接朝我臉上吐了口水”,張某當時也在場。張某稱,因公司“遭仲裁”,其與傅某出庭作為證人,提供相關證據,其二人“提供完證據後,就在隔壁的房間等候”,前同事丁某見到其二人,進入其二人當時等候的房間罵其二人,並向傅某吐了口水。

派出所傳喚丁某接受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法律。丁某稱:其因被公司辭退參加仲裁庭審,認為公司出庭作證人員對其“誣陷”,故在庭審結束後質問傅某,並“邊說邊指”,傅某遂用手攻擊其胳膊,其“氣不過就下意識地吐了口水”。

2024年6月某日,公安告知丁某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丁某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法律。同日,公安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書並向丁某宣告。

法院認為,丁某以“吐口水”的方式實施了公然侮辱傅某的行為,公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丁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具有相應職權、事實與法律依據,程式合法法律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法律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法律:黃傑顯

●一級稽覈法律:魏豔麗

●二級稽覈法律:董磊

●三級稽覈法律:盧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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