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釋出

8月7日,北京市教委釋出《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教育

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實施細則》充分考慮學生身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細化不同學段、不同行為的分級分類懲戒標準,差異化規定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懲戒措施,明確各種不良行為的具體表現和對應懲戒層級教育。《實施細則》還明確“帶離課堂”“物品檢查”等具體懲戒措施的適用情形與實施程式,完善重大處置的操作程式和協作機制,細化學生申訴的具體流程和辦理要求,發揮學校決策機構在重大處分決定中的審議把關作用,為學校和教師規範實施教育懲戒提供清晰指引,切實維護各方權益,避免矛盾糾紛。

根據《實施細則》教育,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教育

(2)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教育

(3)吸菸(含電子煙)、飲酒教育,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4)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教育

(5)打罵同學、老師或透過網路辱罵、誹謗、人身攻擊他人教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6)欺凌同學教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

(7)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教育。學生存在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情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教師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教育,可當場實施以下措施:

(1)點名批評教育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書面檢討教育

(3)適當增加額外教學或班級公益服務任務教育

(4)在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教育

(5)課後教導教育

(6)校規校紀或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育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教育,情節較重或經當場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實施:

(1)由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教育

(2)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教育

(3)接受專門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教育

(4)暫停或限制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等外出活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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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教育

《實施細則》也明確了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應當禁止的行為教育,包括:

(1)以擊打、刺扎等方式實施體罰教育

(2)超限度罰站、反覆抄寫、強制不適動作、刻意孤立等變相體罰教育

(3)辱罵、歧視、侮辱教育,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4)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懲罰全體學生教育

(5)因學業成績實施教育懲戒教育

(6)基於個人情感傾向無依據懲戒教育,或明顯不公對待學生;

(7)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懲戒教育

(8)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教育

《實施細則》還提出了學生及家長對懲戒或處分不服的救濟途徑教育

(1)對學校依據細則實施的嚴重懲戒或紀律處分不服教育,可在決定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2)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教育,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

(3)對複核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教育

《實施細則》還明確,學校應依法制定校規校紀,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家長、專家等意見,組織聽證;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學校決策機構透過後施行,並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教育

文 | 北京青年報記者 武文娟

題圖|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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