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汙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如何適用法律?最高法釋出最新配套司法解釋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介紹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法律

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表示,為有效解決法典施行後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準確貫徹實施,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80次會議審議透過《時間效力規定》,這是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後的首個配套司法解釋,將於8月15日與法典同步施行法律

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汙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如何適用法律?最高法釋出最新配套司法解釋

▲楊臨萍

楊臨萍表示,《時間效力規定》嚴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規則,明確了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案件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一般標準和具體規則,為生態環境司法實踐提供明確裁判指引法律。《時間效力規定》共13條,主要內容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法典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具體情形法律

第一,《時間效力規定》第1條明確了適用法典規定的一般標準,即以引起生態環境案件的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為準,法律事實發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裁判;法律事實發生在法典施行之後的,應當適用法典規定進行裁判,以充分維護法秩序穩定,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法律

第二,《時間效力規定》第9條規定,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行政案件,對於在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違法行為,在法典施行後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第1057條規定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

第三,《時間效力規定》第11條第二款規定,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有效採取生態環境修復措施、及時繳納賠償金等情形的,可以適用法典第1056條第二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引導行為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法律

二是明確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法律適用規則法律

展開全文

第一,《時間效力規定》第3條針對民事合同持續履行的情況,區分引起糾紛的合同履行行為發生在法典施行前還是施行後,分別適用履行行為時的法律,引起爭議的履行行為發生在法典施行後的,應當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法律

第二,《時間效力規定》第4條針對生態環境損害的隱蔽性、累積性、滯後性的特殊性,規定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持續至法典施行後,以及侵權行為發生在法典施行前、損害後果出現在法典施行後的,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並採取列舉方式明確生態環境法典第1066條、第1067條、第1068條有關民事責任承擔新規定的適用規則法律

第三,《時間效力規定》第8條針對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且在法典施行後終了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規定因該違法行為引起的生態環境行政案件,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法律

三是明確法典程式性規定銜接適用的情形法律

第一,《時間效力規定》第7條規定,對具有重大風險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生態優先原則法律

第二,《時間效力規定》第6條規定,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第1081條規定,有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

第三,《時間效力規定》第10條,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第53條關於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新增規定,本著便利訴訟的原則,規定對法典施行前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相對人提起訴訟的,可以選擇以該派出機構或者主管部門作為被告法律

四是明確再審案件不適用法典規定法律

《時間效力規定》第12條明確,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法典的規定,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維護法秩序統一、穩定法律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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