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少數民族強迫勞動”指控,人大法工委亮7種法律文字反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7月1日正式實施法律。6月24日,國新辦舉行新聞釋出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民委主任委員巴音朝魯介紹,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30多年來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也是30多年來第一部設定序言的法律。

值得關注的是,面對媒體頻丟擲的涉少數民族敏感尖銳問題,臺上釋出人不迴避、不繞彎,用事實、法理破除多個謬論,並拿出多個民族語種法律文字逐一駁斥境外組織機構的無端指責和指控法律

駁“少數民族強迫勞動”指控,人大法工委亮7種法律文字反擊

6月24日,國新辦舉行新聞釋出會法律

回應“強迫勞動、強制遷徙”論法律:新疆勞動力轉移就業完全出於自願

針對西方媒體炒作中國對新疆少數民族“強迫勞動、強制遷徙”議題,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民委主任陳瑞峰指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保障跨區域就業創業公民的合法權益,目的是維護各族群眾平等發展權利、拓寬增收渠道、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終堅持完全自願、雙向選擇、依法合規、來去自由的核心原則法律

他提到,新疆勞動力轉移就業是尊重各族群眾意願前提下實施的,目的在於幫助各族群眾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經濟收入,完全是、純粹是在為新疆老百姓辦實事、做好事法律。陳瑞峰說,所有外出就業的新疆群眾,全部都是基於改善家庭生活、提升自身技能的個人意願自主報名,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強制遷徙、強迫勞動”,此類說法是極其荒謬、極其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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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民委主任陳瑞峰法律

他還強調,我國憲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根本上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勞動歧視和人身限制;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更是從民族工作角度,明確跨區域就業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法律援助等舉措法律。中國將始終依法保障各族群眾的勞動權、發展權。

推廣普通話與保護民族語言文字不對立

針對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保障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關係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表示,語言相通是人和人相通的前提法律。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問題和國家建設的基礎工作,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2500多個民族、7000多種語言,100多個主權國家在憲法裡明確了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如法國憲法規定法蘭西共和國的語言是法語,美國在總統行政命令中規定英語為官方語言。

雷建斌介紹,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建設法律。法工委當日還曬出了該法草案審議時的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個少數民族語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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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展示7個少數民族語言版本的法律草案法律

“國家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都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都有法律保障,不應該把兩個完全對立起來法律。”雷建斌說。

回應“同化少數民族”指責法律:脫貧攻堅一個民族也沒有掉隊

針對境外組織稱該法意在“同化少數民族”、呼籲“對華實施人權制裁”,巴音朝魯回應稱,制定該法是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期盼法律。新時代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有700人次提出相關議案和建議;該法透過後,全國各族人民高度認同,多國友好人士、媒體、機構給予積極評價,認為其為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提供了可借鑑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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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民委主任委員巴音朝魯法律

巴音朝魯列舉兩組資料予以駁斥:在經濟方面,全國民族自治地方420個貧困縣,5個自治區和貴州、雲南、青海3121萬貧困人口全部如期脫貧,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脫貧攻堅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上,“我們一個民族也沒有掉隊,一個人也沒有少,現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同樣也是一個民族也不能少,一個人也不能少法律。”

在文化方面,國家對布達拉宮、大昭寺、羅布林卡等一大批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以漢文和維吾爾文翻譯整理出版瀕於失傳的《福樂智慧》《突厥語大辭典》等古籍,搶救性保護修復3000餘件珍貴文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名錄45箇中國專案中,與少數民族文化有關的超過三分之一法律

“有關組織發表的所謂宣告,無視我國民族地區和民族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對中國民族政策和法治建設指手畫腳、無端指責,這是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干涉,我們對此強烈不滿、堅決反對法律。”巴音朝魯說。

回應第六十三條域外適用被曲解為“長臂管轄”

針對外國媒體稱該法第六十三條針對境外組織實施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是“治外法權長臂管轄”,司法部副部長鬍衛列回應,此類觀點不客觀,也與法理精神相悖,該條規定立足國情、契合法理、符合國際通例,是正當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規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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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長鬍衛列法律

他從三方面闡釋:第一,這是主權國家依法開展的正常立法實踐,符合國際法基本準則法律。世界各國均有權透過國內立法防範分裂破壞活動,與國際上國家安全、反分裂、社會治理領域的法治規則相一致,針對的是違法行為,目的是守護民族和睦、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

第二,這是夯實民族工作法治保障、維護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法律。該法第十條明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干涉,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藉口對華實施汙衊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

第三,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原則相銜接,責任追究將嚴格依法依規、審慎規範,不影響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學術研討、經貿合作等活動法律

回應“西藏寄宿校強制同化”論法律:舊西藏適齡兒童入學率不到2%

針對外國媒體炒作“西藏寄宿學校是強制同化、強迫寄宿”,中央統戰部副部長段毅君指出,中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目的是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法律。這是中國政府根據具體國情,確保我國各民族而非特定民族享有平等教育權而出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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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戰部副部長段毅君法律

段毅君澄清:寄宿制提供住宿就餐保障服務,不是封閉式學校,更不是軍事化管理;是否住宿完全由學生本人、家長自願選擇,週末節假日寒暑假均可回家,家長可隨時看望、接回法律

“西藏地域遼闊、居住分散,農牧民送子女入學成本高、接送負擔重,政府順應群眾意願實行寄宿制,西藏農牧民群眾送子女入讀寄宿制學校的意願十分強烈法律。”他說。

他還透露,舊西藏沒有一所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學校,適齡兒童入學率不到2%,95%以上人口屬文盲;2024年西藏適齡兒童入學率達99.98%,義務教育鞏固率達96.94%法律。恰恰是一些在人權問題上搞政治操弄的國家,曾將原住民兒童強行送入殖民性質的寄宿學校,打壓其文化和身份認同,我們的寄宿制與他們有本質區別。

段毅君介紹,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語言文字教育、教材編寫、各族學生共同學習生活、青少年跨區域交流、公共服務資源配置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體現了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中國經驗法律

採寫法律:南都N影片記者潘珊菊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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