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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會計司釋出金融保險相關會計準則實施問答和應用案例
2026年5月7日,為進一步指導金融保險相關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9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9號》”)的實施,財政部會計司釋出5項實施問答和1項應用案例會計。具體包括:
一是配套《解釋第19號》實施問答1項會計,明確如何判斷包含或有特徵條款的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是否與基本借貸安排一致
問會計:
對於包含導致合同現金流量時間分佈或金額變動的或有特徵條款的金融資產會計,企業應當如何應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9號》有關合同現金流量特徵評估的規定,判斷其合同現金流量是否與基本借貸安排一致,即是否符合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特徵(以下簡稱“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
二是金融工具準則相關實施問答1項會計,明確企業在不良貸款資產支援證券清倉回購業務中回購的不良貸款的會計處理問題
問會計:
甲銀行委託信託公司設立資產證券化信託計劃,將不良貸款轉讓給該信託計劃,作為發行不良貸款資產支援證券的基礎資產,並根據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終止確認該不良貸款會計。根據信託合同約定,在信託計劃臨近到期日或剩餘基礎資產規模低於設定閾值從而觸發清倉回購條款時,甲銀行有權以屆時不良貸款的公允價值為交易價格,回購該信託計劃所持全部剩餘基礎資產。在此交易安排下,甲銀行應如何對行使清倉回購選擇權取得的不良貸款進行會計處理?
三是新保險合同準則實施問答3項會計,明確萬能險新規下相關合同是否屬於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的判斷要求、保險合同負債計量所採用的折現率確定方法的改變屬於會計估計變更、適用新保險合同準則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應收款項的減值會計處理等問題
展開全文
問會計:
對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會計,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準則)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應收保費、保單貸款、攤回賠款及費用等應收款項,企業是否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預期信用損失法進行減值會計處理?
問會計:
保險公司改變保險合同負債計量所採用的折現率的確定方法會計,如將“自上而下的方法”修改為“自下而上的方法”,在不存在前期差錯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還是會計政策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問會計:
根據《關於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規〔2025〕14號)計提特別儲備的萬能險產品會計,是否屬於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
四是配套《解釋第19號》應用案例1項會計,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投資如何按“類別”披露提供具體示例
案例會計:
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案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權益工具投資的披露
欲進一步瞭解詳細內容,請參閱會計通訊特刊《財政部會計司釋出金融保險相關會計準則實施問答和應用案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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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安永刊物包括會計: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發展動態>第248期會計: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的議程決定》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應用會計:深入探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2026年4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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