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投資引發糾紛,法院判決:不受法律保護,損失自擔

近日,商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法律。原告因投資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款72萬元及利息,最終被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據案情介紹,王某與張某系某區塊鏈培訓課程同學法律。2021年期間,張某以可協助投資購買新發行虛擬貨幣為由,向王某收取投資款。王某按張某要求,向指定賬戶轉賬10萬個USDT虛擬幣,該虛擬幣在轉賬時對應的人民幣價值為72萬元。此後王某多次詢問投資進展,均未收到任何投資結果或收益。自2022年12月起,張某停止回覆資訊,拒絕溝通投資事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

張某辯稱,雙方並未達成委託理財的合意,王某的投資決策與投資行為均由其自行主導,投資賬號與投資款也均由王某獨立控制與管理法律。張某認為自己僅是“協助”交流資訊,並非代理關係,投資風險應由王某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雖回覆“等發了幣轉給你”,但該表述無法證明被告是接受原告委託,還是僅協助原告進行交易法律。原告提交的USDT交易截圖亦不能證明其將USDT轉賬至被告指定賬戶或被告本人賬戶。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收取其投資款的事實,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據此,法院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商河法院黨組成員民事審判庭庭長趙雷鳴表示,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法律

趙雷鳴稱,該通知同時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法律。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公眾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切勿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法律。投資行為一旦被認定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不僅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投資者還需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和損失。

記者:李震 編輯:柏凌君 校對:楊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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